税收洼地与核定征收的避税风险

发表时间:2022-01-17 14:14

近期各地税务局已加强了对于“税收洼地”的监管,严查运用“税收洼地”偷税漏税的情况。税务局致力于让在“税收洼地”“产业园区”成立公司的目的回归到企业开展实际经营。

一、 涉及“税收洼地”的常见风险行为

1. 利用“税收洼地企业虚开发票”

企业在“税收洼地”“产业园区”注册个人独资企业,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公司开具费用发票,涉嫌虚开发票,不仅会面临税务局的罚款和滞纳金,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100万元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将面临刑事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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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利用“税收洼地”企业转移利润

A公司高管在“税收洼地”注册个人独资企业B公司,在货物以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,再由B公司以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C。A、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,属于有意偷逃税款,不仅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,还会有高额罚款及滞纳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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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3. 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偷逃个税

甲是公司A的高管在“税收洼地”成立个人独资企业B,为避开按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制(3至45%)征收个人所得税,甲让公司A将薪资打给个人独资企业B,企业B向公司A开具咨询费发票。如果高管甲和公司A签订了劳动合同,那么企业B涉嫌虚开发票。如果高管甲和公司A解除了劳动合同,只有服务协议,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,存在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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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税务机关对于“税收洼地”的十二个稽查要点

1. 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;

2. 是否对金融企业、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;

3. 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;

4. 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,是否存在超率核定;

5. 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%以上的企业,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;

6. 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;

7. 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;

8. 利用签订“阴阳合同”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。

9. 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,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。

10. 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;

11. 业务相关性和合理性;

12. 是否遵循第一纳税人原则(谁收钱谁纳税)。

三、 对于企业的忠告

1. 需要考虑实质性经营的问题,“空壳”公司风险大。

2. 衡量地方财税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,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。例如20211230日税务总局发文要求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。

3. 通常地方税收留存返还政策的前提是缴纳的税款要达到一定标准,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考试是否能够达标。

4. 注重当地的财政收入情况、政府的营商环境等。严格的税务管理和征收管理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。

5. 与当地政府协商达成专项扶持的税收财政政策后,需要签订书面协议。

核定征收的本质上是对于财务制度、账簿记录不健全企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,近年来却反被用避税的漏洞。从税务机关的近期动作来看,严格核定征收流程,鼓励企业完善财务账簿制度,规范企业税务申报和打击偷税漏税是今后的长期趋势,企业切不可掩耳盗铃地忽视国家法规政策。

选择“税收洼地”注册的企业首先是要做真实交易,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对于“税收洼地”企业的扶持是建立在企业能够长期健康成长,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带来活力,带动产业发展,而非留下税务漏洞。其次企业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企业架构、税务规划的操作,绝不可凭个人“一厢情愿”去解读法规政策,需要做到全程合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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